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在在职期间取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以每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在职时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指税法规定的个人在取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一些费用,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取得的在职时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当前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合并计税。这意味着,如果退休人员再次任职取得的收入加上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超过了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他们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一些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收入,这些收入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这些收入也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为了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增加其收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规定,离退休人员在任职期间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达到费用扣除标准,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增加其收入来源。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

综上所述,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在职时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收入合并计税。同时,对于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增加其收入来源,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