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苏某系某财富公司、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两家公司在监管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被告人高某系该财富公司副总裁及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何某系该基金公司副总裁、业务部门负责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以该财富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其中4只在监管备案。苏某指示高某、何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同业推介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并诱使不具备投资资格的人进行“拼单”“代持”等方式投资,由苏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苏某个人还提供担保责任,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苏某明、高某、贺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上述资金进入合伙企业募集账户后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各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混同,由苏某明统一支配使用。因资金链断裂,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苏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高某、贺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三、案例警示
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属于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常用的手段有: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有公开性;通过组织不合格投资者私下协议代持基金份额、允许“拼单团购”、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具有社会性;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具有利诱性。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具备上述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养老险山西分公司提醒您:即使经过监管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果采用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属于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具有特定性,如果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以“可拼单持有”“可代持”等形式吸收不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承诺“回购”“保本保息”,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有非法性。切勿被高利诱惑,造成财产损失。